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天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二七区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陶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兆宝,郑州市二七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齐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
委托代理人杨共和,河南犀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天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齐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州天海货运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01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四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