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郑州市味美思副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味美思副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郑州市味美思副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