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味美思副食品有限公司。
上诉人程某某与被上诉人郑州市糖业烟酒有限公司、郑州市味美思副食品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程某某预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傅翔
审判员李伟
代理审判员扈孝勇
二00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张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