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4)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香港天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华福宾馆209—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地址福州市X村X幢X号。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月20日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16万元,被告保证到合作期满(即同年6月3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20万元本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2月9日、22日两次共汇给被告16万元,但被告到期未还款,并于1993年9月10日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至今仍未还款。现原告诉请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还款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本金计人民币16万元整,被告同意于199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利息按国家存款利率计息,从1993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三、其他损失各自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551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榕
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