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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天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借款合同纠纷案
时间:1994-08-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4)榕经初字第149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4)榕经初字第X号

原告香港天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福州市X路华福宾馆209—X室。

法定代表人蔡某某。

委托代理人贾某某,该司职员。

被告福建省连江县官岭海水养殖场,地址福州市X村X幢X号。

负责人陈某某。

原告诉被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理查明:

原告与被告于1993年1月20日签订联营协议书,约定原告投资16万元,被告保证到合作期满(即同年6月30日)一次性付给原告20万元本息协议签订后,原告于同年2月9日、22日两次共汇给被告16万元,但被告到期未还款,并于1993年9月10日出具还款保证书一份,至今仍未还款。现原告诉请本院要求判令被告还款付息。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欠原告本金计人民币16万元整,被告同意于1994年12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利息按国家存款利率计息,从1993年7月1日起至还款之日止。

三、其他损失各自承担。

四、本案诉讼费5510元由被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王榕

审判员刘平

代理审判员李杰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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