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工人,住(略)。
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X路。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某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
二○一一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