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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湘市人民法院

原告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第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0元,免交3150元。

审判员夏××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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