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略)。
第三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务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候某某与被告李某、第三人王某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候某某以其与被告李某自行协商为由,于2011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候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候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150元,免交3150元。
审判员夏××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