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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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