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科瑞物业管理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上诉人杨某某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2011)云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杨某某又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杨某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杨某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上诉人杨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邱德祥
审判员裴运栋
审判员祝杰
二0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闫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