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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戴某某(曾用名代某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所(略)-2-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王某某,该局工作人员。

上诉人戴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治安行政处罚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7)沈铁西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戴某某,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2007年7月10日、11日、12日,以原告戴某某为首的数十名街道办事处事业编下岗人员到铁西区政府上访,围堵区政府上下楼通道、食堂通道、电梯门处,致使区政府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07年7月12日作出公(治)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原告戴某某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原告不服申请复议,沈阳市公安局于2007年9月19日作出沈公复字(2007)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该处罚决定。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七条之规定,被告铁西分局具有治安管理及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原告戴某某聚众到区政府上访,扰乱政府机关办公秩序,致使政府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原告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一)项之规定,判决维持被告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2007年7月12日作出的公(治)决字[2007]第X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戴某某上诉称,我们不是无理上访,区政府的通道和电梯也不是我们堵的,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处罚决定。

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答辩称,原审判决及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戴某某身份证,用以证明上诉人身份;2、张红伟证言;3、赵宏伟证言;4、王某岭证言;5、秦凤霞证言,用以证明上诉人没有扰乱政府办公秩序。

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2、呈请行政处罚审批表;3、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4、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5、行政拘留执行回执;6、通知记录;7、传唤证,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办案程序合法;8、询问戴某某笔录;9、戴某某请求与领导对话过程;10、询问王某莉笔录;11、询问唐玉伟笔录;12、询问邴守疆笔录;13、询问李某笔录,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以上诉人为首的上访人扰乱办公秩序过程;14、电话查询记录;15、人口基本信息;16、常住人口登记表3张,以上证据用以证明办案程序合法;17、铁西区人事局关于原街属事业单位戴某某等人上访情况说明;18、铁西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街道事业编已解聘人员上访影响政府正常办公秩序的材料;19、铁西区人事局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20、铁西区信访局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1、工资证明信;22、干部调入调出呈报表;23、全民事业单位干部聘用审批表;24、解除申请书及解除聘用合同通知;25、信访事项复查意见送达单;26、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27、关于街道已解除事业干部到区政府办公大楼上访情况,以上证据用以证明上诉人已按有关法规解除聘用合同,上诉人无理上访,并影响政府机关办公秩序。被上诉人还提供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用以证明其职权及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

原审经庭审质证,对上诉人提供的第X号证据予以采信,对其他证据未予采信。对被上诉人提供的第19-X号证据未予采信,对其他证据予以采信。

上述证据均已随卷移送至本院。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审对证据的认定正确。

本院根据有效证据认定的事实与原审相同。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七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具有作出被诉治安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定职权。上诉人主张其不是无理上访,但是其应以正当方式向相关信访部门反映问题。本案中,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诉人聚众到区政府上访,围堵区政府的通道和电梯,扰乱了政府机关办公秩序,致使政府机关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被上诉人据此对上诉人作出被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原审维持被诉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高子丁

代理审判员董楠

代理审判员李某野

二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高宝鑫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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