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徐州物资(集团)总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徐州物资(集团)总某某与被上诉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江苏徐州物资(集团)总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彭富成、被上诉人江苏中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盛广大、尚玉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锐
代理审判员秦国渠
代理审判员田源
二0一0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