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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某某、王某某与郑州铁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原告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

二原告委托代理人禹某超,河南龙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铁路局。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铁路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郑州铁路局洛阳工务段干部。

原告禹某某、王某某因与被告郑州铁路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26日向荥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荥阳市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因郑州铁路局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于同年7月12日作出(2010)荥民汜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将案件移送本院。本院于2010年9月6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禹某某、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禹某超、被告郑州铁路局的委托代理人马某某、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禹某某、王某某诉称,1998年至2002年,其二人在河南省荥阳市X镇X村第一村X组自己承包的土地上建起养殖场一座,用于养牛和养鸡。2008年7月底至8月初,荥阳地区连日降雨,郑州铁路局修建的位于养殖场上方的陇海铁路排水设施坍塌(2010年3月份修复),导致其鸡舍、牛舍、储青室、仓库及工人住房、养殖场供水塔毁损报废,x只蛋鸡被迫贱卖,12头奶牛被迫迁至别处圈养,养殖场内贮藏的的118.8吨鸡饲料、15吨牛饲料短时间内被浸泡成粪土,给其造成鸡舍损失x元、牛舍损失x元、仓库、储青室、工人住房损失x元,水塔损失5000元、蛋鸡损失x元、饲料损失x元,损失共计x元。其数次找郑州铁路局索赔,郑州铁路局仅支付其x元,拒绝赔偿其他损失,故请求判令郑州铁路局赔偿损失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禹某某、王某某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土地承包合同、贷款合同各一份,证明禹某某、王某某承包土地建设养鸡场、养牛场,贷款养奶牛的事实。

2.荥阳市气象局证明一份,证明2008年7月12日至31日荥阳市的降水量比往年同期偏多94.7毫米的事实。

3.照片十四张、冲洗照片发票一张、情况反映材料一份,证明属于郑州铁路局管辖的区X排水沟被雨水冲毁,该排水沟直到2010年3月份才修复的事实,及因此导致铁路上的大量积水直接排放到其养殖场内,使其养殖场的牛舍、鸡舍等被水冲毁,损失惨重的事实。

4.证人韦××证言,证明韦××为其修建鸡舍、水塔、住房、仓库、储青室、牛舍等养殖场设施所产生的费用。

5.证人蒋××、韦绍×、马××证言,证明因被告修建的排水沟坍塌,排水沟内的水流入其养殖场,导致其所喂养的蛋鸡被迫贱卖的事实。

被告郑州铁路局辩称,首先,原告养殖场内的任何损失与其排水沟之间均无必然联系。其管内的陇海铁路上行K608+700至K608+850路段虽有部分排水沟被冲毁,但排水沟容水量极为有限,且铁路X路南侧有宽阔充裕的可渗透或容存排水沟内全部积水的空地,不存在其排水沟内的积水直接流入原告养殖场的事实;原告养殖场选址在低洼之处,养殖场位于铁路南侧,此处地势北高南低,原告沿东西方向修建牛舍,墙体用泥浆砌砖而成,人为阻断了自然排水通道。养鸡场位于养牛场下方,东侧厂房紧邻高土坡,下雨时高土坡上的大量雨水加泥土可直接流入养鸡场内,养鸡场西侧道路上流水不断。原告养殖场的损失完全是由其自身选址不当所造成。其次,其于2008年7月底发现排水沟坍塌后立即组织人员对排水沟进行修复,禹某某声称排水沟内的水将其养牛场北墙冲塌,要求赔偿损失,并阻挡施工,致使该处损害在2008年只能做临时处置。后来为了顺利施工,施工队在无奈之下向禹某某支付了x元钱,该处影响铁路行车安全的隐患才彻底排除。第三,原告诉求的巨额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郑州铁路局在法定举证期间内提交了如下证据:

1.证人××证言一份、证人孙××证言两份,证明其对因雨水损毁的线路排水沟进行修复时,禹某某及其哥哥禹××阻拦、索赔情况。

2.照片十三张,证明原告养殖场建于低洼之处,自身排水不畅,系选址错误,养牛场厂房横跨东西方向,人为切断由北向南流水通道,且墙体为泥浆砌砖,本身就易坍塌,铁路线与原告养牛场相距43.5米远,线路排水沟内的流水没有排入原告养殖场,养牛场北厂房墙体倒塌与其无关。

本院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综合认证如下:

原告提供的证据1,被告质疑土地承包合同的真实性,认为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2,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不能因此证明排水沟内的水流入了原告养殖场。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采信。证据3,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只能证明养牛场北侧的厂房倒了两间,不能证明与其有关。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铁路排水沟坍塌及原告养殖场基础设施受损的事实,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铁路排水沟坍塌是造成原告养殖场受损的全部原因。证据4,被告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为修建养殖场基础设施而实际支出的费用,不予采信。证据5,被告质证认为,证人蒋××、韦绍×因与禹某某系朋友、邻居,有利害关系,其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没有证据证明证人马××为原告送饲料的事实。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因原告养鸡场进水,导致其被迫将鸡处理的事实及日常饲料供应情况,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养殖场囤积有大量饲料。

被告提供的证据1,原告以证人未出庭为由,不予质证。本院审查认为,因证人未出庭接受双方当事人的质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2,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即使原告养殖场地处低洼,也不能成为被告侵权的理由。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养殖场与铁路X路之间的位置关系、养殖场所处地势及养牛场厂房墙体为泥浆砌砖的事实,予以采信,但该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养殖场受损与被告无关。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禹某某、王某某二人承包了荥阳市X镇X村第一村X组位于陇海铁路上行K608+700至K608+850段南侧一块荒地4.5亩,用于建设养鸡场和养牛场。整个养殖场选址在低洼之处,所处地势北高南低,其中牛舍沿东西方向修建,墙体用泥浆砌砖而成,养鸡场位于养牛场下方,东侧厂房紧邻高土坡,养鸡场西侧道路上流水不断。2008年7月12日至31日,荥阳地区连日降雨,降水量比往年同期偏多94.7毫米。郑州铁路局修建的位于养殖场上方的铁路X排水沟部分坍塌。流水造成养牛场墙体倒塌,养殖场基础设施受损无法继续使用而废弃。禹某某、王某某将所养蛋鸡紧急处理。禹某某数次找郑州铁路局索赔。后郑州铁路局施工队向其支付了x元,拒绝赔偿其他损失。坍塌排水沟于2010年3月份完全修复。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予以证实。虽然禹某某、王某某的养殖场因进水造成基础设施受损及其他损失,但禹某某、王某某关于其养殖场基础设施损失的鉴定申请,因时过境迁及可供鉴定的素材不足,鉴定机构认为无法鉴定受损程度及受损价值,进而无法确定其养殖场基础设施的具体损失金额。禹某某、王某某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禹某某、王某某关于蛋鸡损失、饲料损失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禹某某、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元由原告禹某某、王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宋振义

审判员张向争

审判员马某平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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