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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外号“X”,男,X年X月X日出生。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以冷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韦亚平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6日在本院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没有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冷水江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1年1月20日凌晨3时许,吸毒人员李某某通过手机联系被告人张某某,称要购买300元的冰毒和一粒50元的麻古。两人约定在冷水江市金泰宾馆511房交易。之后,被告人张某某到金泰宾馆511房,将一用白色小塑料袋包好的重约0.3克的冰毒和一用绿色小塑料袋包好的一粒麻古(约重0.0808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李某某,得赃款350元。

2、2011年1月20日上午,杨某某到冷水江市金泰宾馆511房找吸毒人员李某某玩,并称要帮外号喊“胖子”的朋友购买500元的冰毒和100元的麻古,问吸毒人员李某某能否联系到卖家。李某某用自己的手机联系了被告人张某某。当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某独自来到冷水江市金泰宾馆511房与李某某、杨某某见面。被告人张某某将一用白色小塑料袋包好的重约0.5克的冰毒和一用绿色小塑料袋包好的二粒麻古(约重0.1617克)贩卖给吸毒人员杨某某,得赃款600元。交易完成后,随即被接到举报赶来的冷水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当场从被告人张某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两包(一大一小)、电子称一台、赃款600元、小塑料袋72个,从杨某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物质一小包、红色药片状物质二粒。

经娄底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张某某身上扣押的两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5.0242克,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从杨某某身上扣押的一小包白色晶体状物质净重0.2619克,检出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二粒红色药片状物质净重0.1617克,检出含有咖啡因、甲基苯丙胺成分。

综上所述,被告人张某某共计贩卖毒品二次,贩卖冰毒、麻古共重5.8286克,得赃款950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张某某的户籍证明,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证言,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通话详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上述证据,符合证据合法性、客观性与关联性的要求,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某某贩卖毒品冰毒和麻古,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张某某的刑事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21日起至2013年7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韦亚平

二○一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

附件:

本判决所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二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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