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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X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六公司青兰线宜川段高速公路QL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西安X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XX,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尧百祥,陕西屹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中铁三局六公司青兰线宜川段高速公路QL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负责人林某某,系二标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

上诉人西安X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铁三局六公司青兰线宜川段高速公路QL2合同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西安X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尧百祥、被上诉人中铁三局六公司青兰线宜川段高速公路QL2合同段项目部负责人林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2010)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陕西省宜川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白秀茹

代理审判员周俊杰

代理审判员牛菲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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