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女,19XX年2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19XX年6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衡南县人,住(略)。
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1月10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王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65年登记结婚。双方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原、被告由于性格不合,长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和好。但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诉至本院。
被告刘某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事实属实,被告刘某某同意与原告罗某某离婚。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于1965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共同生育二个儿子和一个女儿,现均已成年。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长期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10年2月原告罗某某曾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后经本院调解和好。但此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田心办事处北山一村X栋X号房屋一套,位于湖南省衡南县X镇X村松山组私房一栋(二层楼)。双方没有夫妻共同生活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刘某某自愿离婚,依法准予;
二、财产分割:位于(略)田心办事处北山一村X栋X号房屋一套归原告罗某某所有,位于湖南省衡南县X镇X村松山组私房一栋(二层楼)归被告刘某某所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罗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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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罗某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