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19XX年6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略)。
被告晏某某,男,19XX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县人,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张某于2011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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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王健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罗京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