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余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x号公司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王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上列原、被告的纠纷,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余xx与被告刘xx离婚;
二、离婚后,原、被告婚生之子刘xx随被告刘xx共同生活;
三、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轿车一辆归原告余xx所有。
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坐落于上海市xx室房屋一套中属于原告余xx的房屋产权份额于原、被告离婚后归被告刘xx所有,由被告刘xx支付原告余xx房屋折价款人民币9万元,其中人民币3万元由被告刘xx于2010年5月20日前支付原告余xx,余款人民币6万元由被告刘xx于2010年12月底前付清。于被告刘xx付清上述房屋折价款的同时,原告余xx应协助被告刘xx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于办理该房的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时所需费用由被告刘xx承担;
四、离婚后,原告余xx、被告刘xx的居住问题各自自行解决;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余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吴文
书记员姚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