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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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资法刑初字第205号陈某乙盗窃案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郴州市苏仙区,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2010年4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资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资兴市看守所。

辩护人贺某某,湖南众望归(略)事务所(略)。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黄某飞担任某判长,人民陪审员杨根生、刘某南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吴某担任某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志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乙、辩护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日至2010年3月30日间,被告人陈某乙伙同黄某年(在逃)先后在资兴市X镇实施盗窃摩托车作案十二起,盗窃价值x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0年3月30日上午10时45分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作案用湘x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水电八局职工医院第三栋住院楼后空坪里的一根电线杆旁边,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用剪刀剪断摩托车龙头处的电源连接线,将车推至第二栋住院楼右侧的偏僻小道上,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欲将胡某壬一辆紫色的豪江牌150-3型男式摩托车盗走,因东江派出所民警赶到,两人丢下摩托车和大量作案工具后逃脱。经鉴定:该车价值3780元。

2、2009年9月8日上午8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湘x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采煤沉陷安置小区X栋,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采取剪线接线搭火的方式,将吴某停放在X号空杂房内的一辆红色的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两人驾车逃至郴州,由黄某年在北湖区工业园附近路段以800元钱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4680元。

3、2009年7月2日上午10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采煤沉陷安置小区,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接线打火的方式,将陈某癸停放在X栋X单元X楼的空杂房内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两人驾车逃离资兴,由黄某年在郴州北湖区工业园附近路段以900多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2870元。

4、2009年11月19日上午11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采煤沉陷安置小区,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踢坏龙头锁,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接线发动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在X栋X单元X楼处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25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二人驾车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郴州华塘菁华园附近以800多元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4510元。

5、2009年12月30日中午12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兴东江中学,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利用T型开锁工具撬开打火锁,采取电子打火发动的方式,将叶某某停放在学校上楼梯坡后右侧第一栋教学楼的过道上的一辆黑色的豪爵牌女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二人驾车从桥口老路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北湖区工业园附近以1460元的价格将该车卖掉,陈某乙分得赃款6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为5040元。

6、2009年10月12日上午,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枫林某行街,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踢坏龙头锁,剪断钢丝锁,再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接线发动的方式,将胡某某停放在F栋X单元门面门口的一辆红色的豪爵牌x-2A型男式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原报案材料误记录为豪江牌摩托车)盗走,随后两人驾车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当日下午以900元的价格销赃,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2010]X号结论书重新鉴定:该车价值4900元。

7、2010年1月4日下午15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兴东江卫生院,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接线打火发动的方式,将陈某某停放在卫生院太门口的墙边的一辆红色的豪江牌x-3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二人驾车从桥口老路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北湖区工业围附近路段以800元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660元。

8、2010年2月9日中午14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资兴东江雅庭小区,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踢坏龙头锁剪断大锁,然后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后接线发动的方式,将李某某停放在小区X单元楼旁的一辆红色的豪爵牌125-2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二人驾车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华塘菁华园附近路段以800多元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2240元。

9、2009年9月12日中午13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芙蓉家园小区,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然后接线发动的方式,将王某某停放在在进大门靠右侧楼房楼下的一辆红色钱江牌125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二人驾车返回郴州途中,由黄某年在北湖区工业园附近以800多元钱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元。经鉴定:该车价值4160元。

10、2009年11月6日凌晨,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水电八局居民区,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用液压钳剪断前轮的大锁,然后将车推到僻静处,踢坏龙头锁,采取剪断电源线接线打火的方式,将林某某停放在1处七栋X楼楼梯间的一辆红色豪爵牌150—2型男式摩托车(车架号:x,发动机号:x)盗走。随后二人在驾车返回郴州途中,由黄某年在北湖区工业园附近以1200多元钱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500多元。经鉴定:该车价值4920元。

11、2010年2月24日上午10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文化南路一栋商品房背面,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后接线打火发动的方式,将焦某某停放在楼下进楼梯铁门外的一辆红色本田新大洲x-A男式摩托车盗走(车牌号:湘LZ8I)47)。随后二人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华塘菁华园附近以1000多元钱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多元。经鉴定:该车价值5680元。

12、2010年1月20日上午10时许,陈某乙、黄某年驾驶摩托车携带作案工具窜至东江水电八局职工医院内,由陈某乙负责望风,黄某年利用剪刀剪断电源线后接线打火发动的方式,将黄某某停放在门诊大楼的大门口的一辆红色豪江牌125-2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盗走。随后二人返回郴州,由黄某年在北湖区工业园附近路段以800多元钱的价格卖掉该车,陈某乙分得赃款400多元。经鉴定,该车价值414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了被告人陈某乙作案用豪爵牌125-8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一辆;被告人陈某乙退赃款4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陈某乙及同案犯黄某年的供述;被害人胡某壬、吴某、陈某癸、李某某、叶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焦某某、黄某某的陈某;证人左某、黄某丙、任某某、李某丁、李某戊、黄某己、王某庚、李某辛、刘某某、匡某某的证言;发票及车辆信息资料、价格鉴定书;现场指认笔录、照片、现场勘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一般缴款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乙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积极退赔了部份赃款,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陈某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0年4月2日起到2016年4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乙作案用豪爵牌125-8型男式摩托车(车牌号:湘x)一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飞

人民陪审员杨根生

人民陪审员刘某南

二0一0年十二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吴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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