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
被告李某
本院受理原告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所有的资兴市新区X路房产一套,价值约x元;资兴市唐某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元;资兴市盛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元;袁孟武的借款x元;凯丰新型建材厂股份x元;以上共计x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告所有的资兴市新区X路房产一套,价值约x元;冻结被告在资兴市唐某窿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元、资兴市盛兴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x元、凯丰新型建材厂股份x元;冻结被告对袁孟武的债权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懿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