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X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郭某某、刘某某,湖北延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男,1因本案于201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被告人符XX,男,因本案于2010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辩护人沈某某,上海新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XX、高X、符XX犯抢劫罪和强奸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鹤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XX及其辩护人郭某某、刘某某;被告人高X;被告人符XX及其辩护人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0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龚XX、高X、符XX酒后行至本市X路X路人行天桥处,遇被害人齐某某(女,19岁)下班后单身途经该处,遂一起将齐某某拦住,龚XX卡住齐某某脖子将其拖至人行天桥下,高X、符XX按住齐某某的双腿,龚XX抽打齐某某耳光,用语言威胁齐某某,并脱下齐某某的裤子欲对其实施强奸。由于齐某某反抗,龚XX便将生殖器塞入齐某某口中,高X、符XX在旁摸弄齐某某的下身。期间,高X从齐某某手中夺下手机交给符XX。因行人路过,龚XX、高X、符XX分头逃离现场。龚XX临逃跑时,还抢得齐某某的休闲包一只(内有身份证、银行卡等物)。齐某某报警后,公安人员沿途搜寻抓获三名被告人。经鉴定,齐某某被劫手机及背包价值共计人民币48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XX、高X、符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齐某某陈述;证人倪XX、邹XX、蒋XX、李XX证言;验伤通知书、扣押物品清单、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龚XX的辩护人认为,龚XX强奸犯罪未遂,可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其抢劫财物数额不大且已返还,未造成被害人实际的经济损失;其所犯罪行系醉酒后自控能力减弱时所为,清醒后认罪悔罪;其家属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对被害人进行了补偿,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符XX的辩护人认为,符XX所犯罪行系醉酒后意志薄弱时所为,不同于主观上追求犯罪的情况;其强奸犯罪未遂且系从犯,抢劫时又系被动接受所抢财物,地位和作用相对较轻;其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家属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已达成谅解,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XX、高X、符XX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均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害妇女反抗及有路人经过等意志以外的原因,三名被告人强奸未遂。被告人龚XX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高X、符XX在强奸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三名被告人强奸犯罪的形态,并结合其地位作用,分别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龚XX、符XX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龚XX、高X、符XX利用被害妇女不能反抗之机抢劫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本院予以支持。三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不同程度的补偿,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龚XX、符XX辩护人的相关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4年10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高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7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符XX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10日起至2013年4月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华赛英
审判员沈某青
代理审判员成福鑫
书记员江晨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