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
被执行人梁某
李某某申请执行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4月20日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0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梁某长期下落不明,本院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资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袁懿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陈道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