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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资法民二初字第70号原告刘某甲诉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案撤诉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甲(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刘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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