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基本情况略)。
委托代理人曹某(基本情况略)。
被告刘某乙(基本情况略)。
本院于2011年3月2日受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甲于201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甲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其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乙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谷敏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黄某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