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法督字第X号
申请人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12月3日发出(2010)嘉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XX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0年12月3日(2010)嘉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肖成忠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