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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与李XX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嘉法督字第X号

申请人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XX,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李XX,男,(个人信息略)。

本院受理申请人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0年12月3日发出(2010)嘉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李XX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李XX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10年12月3日(2010)嘉法督字第X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

本案受理费210元,由申请人湖南省XX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肖成忠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刘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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