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1981年6月生
被告林某某,男,1982年1月生。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邢海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林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某某诉称,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共同继续生活下去。请求判决离婚。
林某某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好,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李某某与林某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2月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个女孩林某(2岁),现随林某某生活,目前李某某怀有身孕。婚后因家务琐事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李某某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提出离婚请求。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予离婚,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区分的界限,本案中李某某与林某某婚后双方共同生活多年,期间虽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关系,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李某某称双方感情不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未向本院递交相关证据。今后只要双方能互谅互让,互尊互爱,以诚相待,共同为家庭和睦而努力,夫妻感情关系是能够改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李某某与林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李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海军
二Ο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赵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