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丁某某,男,汉族。
法定代理人李某某(丁某某之妻),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宽,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韩某某,女,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甲,男,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刘某乙,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万敬和,清丰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韩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清丰县人民法院(2009)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方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清丰县人民法院(2008)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清丰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李某燕
代理审判员田宇
代理审判员吕冰
二○○九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焦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