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姚小庄(又名姚X)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复议人姚小庄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作出的(2010)济执字第X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姚小庄认为该罚款决定缺乏事实根据,请求撤销处罚决定。
经审查,本院认定以下事实:姚小庄与姚天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判决书生效后,由于姚小庄未履行判决义务。姚天露于2010年12月1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济源市人民法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于2011年2月21日向被执行人姚小庄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限其于2011年2月23日前履行判决书义务。执行中,姚小庄以自己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需要靠橱窗做生意养家为由拒绝履行义务。由于姚小庄未依照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23日决定对其罚款5000元,并于当日下发罚款决定书。姚小庄收到罚款决定书后,将卷闸门拆改,将姚天露原有的进出门出路让了出来,以供姚天露出行,姚小庄认为罚款决定缺乏根据,请求撤销决定。
本院认为,姚小庄未及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在法院执行通知书下发后,经执行工作人员做工作,其仍拒绝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济源市人民法院在姚小庄未按判决书及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前,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并无不当,因此姚小庄的复议申请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1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姚小庄的复议申请,维持原罚款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