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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周某甲、阳某某等与被执行人安仁县清溪镇洪溪村大屋组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安仁县X镇X村大屋组。

负责人周某丁,男,该组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02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举证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周某云

审判员李红日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伊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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