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周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阳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周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农民。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安仁县人。
被执行人安仁县X镇X村大屋组。
负责人周某丁,男,该组组长。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6025元,余款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举证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讨论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红兵
审判员周某云
审判员李红日
二0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伊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