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开封市长风化工物资供应站。
住所地:开封市X路X街营业房路东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业务经理。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亚太啤酒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公司职员。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雷智慧,河南王某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
原告开封市长风化工物资供应站(以下简称长风化工站)诉被告开封亚太啤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某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长风化工站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告亚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某某、雷智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风化工站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开始有业务往来,但从2010年起,被告拖欠原告货款数额越来越多,至今共欠原告货款x.59元。要求被告立即支付该货款。
被告亚太公司辩称,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欠款是事实,厂里效益现在不好,短时间内无力偿还,资金周转过来即归还。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多年业务关系,因被告单位效益不好,至原告起诉之日止被告共欠原告货款x.59元未付,在本案开庭前,被告归还原告价值x元的货物。
以上事实有收条、增值税发票、入库单等为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欠原告货款x.59元未付,被告认可,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开封亚太啤酒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开封市长风化工物资供应站货款x.59元。
案件受理费4630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待被告履行本判决时一并付给原告。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某洁
二○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刘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