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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路某甲、路某乙与李某某房屋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乙(系路某甲之子),男。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赵某某,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书,林州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工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路某甲、路某乙、李某某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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