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甲,男。
上诉人(原审原告)路某乙(系路某甲之子),男。
委托代理人刘保江、赵某某,河南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李某书,林州市职工维权服务中心工会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路某甲、路某乙、李某某因房屋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08)林民镇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魏文杰
审判员郭鲁训
审判员武丽霞
二00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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