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剑锋,河南强人(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吕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刘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吕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剑锋、被上诉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缑兵伟
代理审判员刘某凯
二○一一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苏建刚(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