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X村第二村X组。
负责人巩某甲,组长。
委托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存希,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陈某丁,男,X年X月X日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司守智,内黄某司法局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巩某戊,主任。
上诉人内黄某豆公乡X村第二村X组(以下简称西豆公第二小组)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原审被告内黄某豆公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豆公村委会)承包土地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6)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西豆公第二小组负责人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刘保堂、张存希,被上诉人陈某乙、陈某丙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丁、司守智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西豆公村委会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2006)内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内黄某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建伟
审判员李晓
二○○九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常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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