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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杞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某某,男,1970年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局长。

一审第三人闫某某,男,1968年生。

一审第三人何某,女,1967年生。

一审第三人杞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局长。

赵某某诉杞县X乡规划建设局房屋管理行政注销一案,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赵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0)汴行终字第X号行政裁定,撤销(2009)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杞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于2010年7月29日作出(2009)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宣判后一审原告赵某某仍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某某于201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上诉人赵某某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上诉;

二、杞县人民法院2010年7月29日作出的(2009)杞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不再执行。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25元,均由上诉人赵某某负担。

审判长梁坤

审判员赵某松

审判员王智剑

二O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景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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