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46岁,汉族,大专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2011年2月25日作出的(2010)扶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邵某某、郑某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王某某于2011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邵某某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邵某某的存款x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娄宪成
二O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