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杜乐华(又名杜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女。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某,男。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汪锋,男。
上诉人杜乐华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马某某债权纠纷一案,不服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杜乐华,被上诉人杨某某及其与马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汪峰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灵宝市人民法院(2010)灵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灵宝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80元,杜乐华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安春才
审判员李小敏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凤云(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