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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略)。

被告陈某甲,男,约45岁,汉族,住(略)。

被告陈某乙,男,约46岁,汉族,住(略)。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陈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甲、陈某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元月27日陈某甲借我现金,在2010年元月24日经过清算共欠我本息x元整,并由陈某乙担保三天内还清。后来陈某甲陆续偿还3万元,下余x元拖欠未还,要求被告陈某甲清偿,陈某乙负连带责任。

二被告缺席未提出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之间曾有经济往来,2010年元月24日,双方经过清算,二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款x元的保证书一份,由被告陈某乙担保,后陈某甲向原告清偿3万元,下余x元未清偿。

以上查明事实有当事人陈某,保证书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陈某甲欠原告张某某x元的事实由其及保证人陈某乙出具的保证书为凭。当予认定二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参加诉讼,应视为对其抗辩权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借款x元,被告陈某乙负连带清偿责任。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陈某甲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孟良

审判员顾孝勇

代审员常一鸣

二0一一年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周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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