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泉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溪县尚卿联福竹藤工艺厂,住所地(略)。
诉讼代表人廖某某,该厂负责人,本案原审被告。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一九五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一九六九年五月七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某某,又名廖某某,一九五五年八月八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安溪县尚卿联福竹藤工艺厂因买卖货款纠纷一案,不服安溪县人民法院(1999)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本院通知,上诉人安溪县尚卿联福竹藤工艺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预交二审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丽阳
代理审判员陈某辉
代理审判员冯叶勇
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曾晓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