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太平组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郭某组村民,住(略)。
被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市阎良区X镇X村太平组村民,住(略)。
余某某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郭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0年4月19日向两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向申请人支付借款6000元,利息151.6,并承担案件诉讼费25元、执行费50元,共计6226.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郭某某于2010年4月27日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丁振虎
执行员张艳
执行员杨博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秦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