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永中法林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双牌县国有五星岭林场阳明湾村X村民小组。
代表人罗某甲,该组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双牌县五星岭林场阳明湾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罗某乙,该村委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
法定代表人龚某某,该林场场长。
上诉人双牌县国有五星岭林场阳明湾村X村民小组(以下简称阳明湾村X组)与被上诉人双牌县五星岭林场阳明湾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阳明湾村委会)、国营双牌县五星岭林场(以下简称五星岭林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双牌县人民法院于二○一○年八月九日作出的(2010)双林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2010年9月15日,在本院二审开庭审理之前,上诉人阳明湾村X组向本院提交了《撤诉报告》,提出“上诉人认为白如坪对门山场的界线没有争执,但对方当事人提出了异议,对于山林权属界线争议问题,经中院林业庭法律解释为:应由人民政府先行处理。上诉人经充分考虑,现自愿撤回上诉,再向双牌县政府申请确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位于双牌县五星岭林场阳明湾村属上诉人阳明湾村X组所有的白如坪对门山场的东至界线与属被上诉人五星岭林场所有的长漕漯山场的西至界线存在争议。依照《湖南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故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审原告阳明湾村X组的起诉正确。二审期间,经本院作法律诠释,上诉人阳明湾村X组自愿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双牌县国有五星岭林场阳明湾村X村民小组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谭兴伟
审判员于朝晖
代理审判员陈姬
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夏艾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