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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与张某丙、温某、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甲,女,1985年生。系受害人张建德之长女。

上诉人(一审原告)张某乙,女,1992年生。系受害人张建德之次女。

法定代理人张某甲,系张某乙之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某某,男,1933年生。系受害人杨某霞之父。

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某,女,1931年生。系系受害人杨某霞之母。

以上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安运、刘某,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金穗大道X号。

负责人屈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某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丙,男,1977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广田,通许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温某,男,1969年日。

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楼X层。

负责人刘某,总经理。

上诉人张某甲、张某乙、杨某某、李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某丙、温某、一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出现新的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通许县人民法院(2010)通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通许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退回上诉人。

审判长郭宝霞

审判员薛国胜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石林(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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