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高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11月14日,被告人杨某某利用在永城市態阳信用社任信贷员的便利条件,将经手收取的孟XX归还的贷款及利息x元不上交单位,后携款潜逃,将该款非法占为己有。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X、孟XX的证言、收回贷款凭证、邮政储蓄查询凭证及农村信用联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所在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0年9月13日起至2017年3月1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所得x元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郑春玲
审判员张新爱
审判员陈素霞
二О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