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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以洛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3日晚22时30分许,被害人谢×和其妻子游××到洛阳市西工区X路华润万家广场,谢×以接其女儿下班为由欲进商场时,遭到保安郭××及其儿子郭某某的阻拦,双方发生纠纷,被告人郭某某与谢×相互殴打,并摔倒在地,致谢×左侧3、4肋骨骨折。经鉴定,谢×的损伤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郭××、游××证言、被害人谢×陈述、辩认笔录、相关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郭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可从轻处罚。

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郭某某一次性赔偿谢×经济损失x元,并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郭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谢×经济损失,可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卢海平

审判员:黄某

审判员:殷春昱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张秋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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