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9月25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20日被辉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检察院以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辉县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3日,被告人魏某某之兄魏xx和李xx与李xx达成废钢买卖协议,并付给李xx现金x元。后因李xx不能提供废钢,魏xx等人决定找李xx要回x元现金及协议约定的赔偿款。2010年9月24日上午9时,被告人魏某某伙同魏xx、魏xx等人到山西省长治市找到李xx,将李xx强行拽到面包车上,当天被带到辉县市,晚上入住辉县大酒店,直至2010年9月25日下午15时许被公安机关解救。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信息表,协议书、证明,证人李xx、任xx证言,被害人李xx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为索要债务,伙同他人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5日起至2011年1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孙居芳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范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