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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于2010年9月23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8日被逮捕。现押于桐柏县看守所。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无故将位于桐柏县X镇白云宾馆门口东侧联通公司的交接箱砸坏,造成400多户的联通电话中断。经桐柏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损毁物品价值4774元,当晚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安x、候x、徐xx等人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记录,照片,抓获经过,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任意毁损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3日起至2011年9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哲

审判员何纯刚

审判员张伟

二0一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赵丰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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