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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某某,曾用名吕X,男,40岁。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中原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以郑中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吕某某到郑州市中原区X路X村交叉口北边的一条小路上,手持剪刀对路过此处的被害人王某进行威胁,实施抢劫,将王某的步步高牌K118型手机抢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336元,现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

2010年12月8日,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的报案及陈述,证人王某某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提取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指认赃物及作案工具照片,指认作案现场笔录及照片,郑州市商业发票,领条、情况说明、年龄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要求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本案被告人吕某某应在该幅度内予以量刑。

被告人吕某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及赃物已追回发还给被害人的情节,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靳苍华

人民陪审员孙名杰

人民陪审员楚惠玲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陈泊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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