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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某诉周口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原告白某,女,31岁。

委托代理人李俊霞,郑州市中原区三官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口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身份情况不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身份情况不明。

原告白某诉被告周口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2009年5月7日14时左右,王正德驾驶豫PE-X号货车在秦岭路X路交叉口北口处右转时和正常行驶的谷春华驾驶的豫x号车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队事故认定:王正德负全部责任。另查,豫x车车主为白某,豫PE-8610货车车主为周口市奥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此车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投有保险。事后,原告多次找二被告赔偿,均无果,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供二被告的基本情况,经本院邮寄送达,均未送达,原告又不能提供被告确切的身份情况,被告主体不明,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白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牛乃洪

人民陪审员宋德奎

人民陪审员程景府

二○○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安一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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