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人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