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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某某与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某,女。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人刘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08)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耿建国

审判员王育红

审判员邹靖

二0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高江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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