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侯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侯XX,女,(.....个人信息略)。
法定监护人:侯XX。
被告侯XX,男,(.....个人信息略)。
被告侯XX,男,(.....个人信息略)。
原告侯XX、侯XX与被告侯XX、侯XX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禾县侯XX、侯XX自行撤回起诉,是行使其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XX、侯XX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侯XX、侯XX负担。
审判员雷晓峰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