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清执申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清流县物质总公司金属材料分公司,住所地清流县X路。
负责人:许某某,该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罗某某,男,32岁,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清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3年1月24日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二百二十二条、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罗某某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647元(含执行费)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张学良
执行员黄水根
执行员罗某发
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刘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