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麦某某,男,汉族,XXX。
被告:闵某某,男,汉族,XXX。
原告麦某某与被告闵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麦某某于2009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麦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麦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475元由原告麦某某负担。
审判员鲁方黎
二00九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祁延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