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君,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李向新,荥阳市索河法律服务所(略)。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自由恋爱相识后结婚,婚后双方常因家务琐事生气、争吵,且被告经常外出,对孩子及家庭不管不问,虽经多次劝说,被告仍不改正,导致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递交书面答辩状,亦未到庭应诉。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自由恋爱相识,2006年10月17日在荥阳市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3月20日婚生一男孩,取名张世纪。双方婚前感情一般,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经常外出,2009年3月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常因家务琐事吵架、生气,2009年3月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致使双方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子一直随原告生活,应由原告继续抚养为宜,被告应支付抚养费。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张世纪由原告抚养,被告于2011年4月起于每月的10日前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至孩子成年止。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高松申
审判员马柯
审判员李文华
二0一一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