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侯某某(又名侯X),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1)安龙法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侯某某不服,以“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2011)安龙法刑重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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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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