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又名王X,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武陟县大虹桥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原武陟县卫生防疫站)。住所地:武陟县黄某大道中段。
委托代理人荆富生,河南国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王某某不服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3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3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及被上诉人武陟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委托代理人荆富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2010)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焦作市武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闫春林
审判员李玉香
代审判员张卫芳
二0一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马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