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林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程某乙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某甲提出上诉,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于二○一○年十一月十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撤销本案的民事部分,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后于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作出(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程某乙以“原判民事判决数额高,原判程某违法”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诉讼程某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林州市人民法院(2010)林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林州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宋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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